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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問題~~ 經理人及代辦商的相關問題!~~~ 送你15點

發問:

一、 代辦商的權利義務如何?? 二、 A 為B 商號之經理人,A 未得B 之允許而為C 經營與其所辦理之同類事業,則B 得向A 主張何權利?? 三、 請舉生活上有關"代辦商"的例子 。(像是手機待辦商之類的) 四、 請舉生活上有關"經理人"的例子。

最佳解答:

一 第 558 條 稱代辦商者,謂非經理人而受商號之委託,於一定處所或一定區域內,以該商號之名義,辦理其事務之全部或一部之人。 代辦商對於第三人之關係,就其所代辦之事務,視為其有為一切必要行為之權。 代辦商,除有書面之授權外,不得負擔票據上之義務,或為消費借貸,或為訴訟。 第 559 條 代辦商,就其代辦之事務,應隨時報告其處所或區域之商業狀況於其商號,並應將其所為之交易,即時報告之。 第 560 條 代辦商得依契約所定,請求報酬或請求償還其費用。無約定者,依習慣;無約定亦無習慣者,依其代辦事務之重要程度及多寡,定其報酬。 第 561 條 代辦權未定期限者,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契約。但應於三個月前通知他方。 當事人之一方,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,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,得不先期通知而終止之。 二 第 562 條 經理人或代辦商,非得其商號之允許,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經營與其所辦理之同類事業,亦不得為同類事業公司無限責任之股東。 第 563 條 經理人或代辦商,有違反前條規定之行為時,其商號得請求因其行為所得之利益,作為損害賠償。 前項請求權,自商號知有違反行為時起,經過二個月或自行為時起,經過一年不行使而消滅。 三 我也看不太懂何為莊客?????? 裁判字號: 19年上第 366 號 要旨: 購買貨物之莊客,於其購買貨物之權限內所負之債務,商業主人自應負責。 四 經理人責任重大啊 呵呵 ^_^ 裁判字號: 19年上第 1014 號 要旨: (一) 商號經理人,對於一切店夥有指揮監督之職責,若因怠於監督致有舞弊情事,則經理人不能不負責任。 (二) 商號經理人於營業上應負忠實之義務,若有違背此項義務,欠缺善良管照人之注意,以致損害及於主人者,不能不負賠償之責。 http://law.moj.gov.tw/Scripts/Query4B.asp?Lcode=B0000001&LCC=3&LCNO=55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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